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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黑名单!分7类失信行为,12项联合惩戒措施

时间:2019/9/6 9:28:35

2019年9月3日,据北京市交通委网站消息,《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下称“《备忘录》”)公布,拟对停车行业三大主体的7类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包括不得申请居住停车认证和享受居住停车优惠、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等12项措施。

北京市交通委介绍,《备忘录》的起草,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推进停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

根据《备忘录》,停车人失信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经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达到3次仍不缴纳的;二是因违法停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6方面,具体为:不得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并享受居住停车优惠;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供提高贷款利率时审慎性参考;向社会公布;获得荣誉限制。

停车从业企业失信行为有三类,一是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是违反经营、价格等方面法律法规,一年内被相关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三是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达到5个停车泊位的。

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9方面,具体为:依法加强对停车经营行为的监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道路停车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区停车管理部门清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北京市道路停车管理投标活动;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向社会公布;获得荣誉限制。

停车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失信行为有两类,一是道路停车管理员存在现场收费、伪造订单等行为的;二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从事道路停车“黑收费”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对此,《备忘录》明确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4方面,具体为: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道路停车管理员存在现场收费、伪造订单、黑收费等行为的,经清退后全市停车企业不得再录用;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向社会公布;获得荣誉限制。

整体来看,《备忘录》中明确了停车人、停车从业企业、停车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等3大行业主体,失信行为共计有7类,联合惩戒措施措施共计12项。

《备忘录》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欠缴道路停车费严重失信情形,提出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将失信情形涉及的停车人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季度的上述信息后报送北京市交通委。

移除方面,根据《备忘录》,严重失信的联合惩戒主体名单期限为12个月,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相关主体从“黑名单”自动移除,不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对于联合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停车不入位、欠缴停车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主体,将联合惩戒期限延长为18个月,并限制其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进行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