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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车位性质探析及归属分析

时间:2019/8/2 9:47:32

机械停车位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停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它必须依靠机械的整体运行和空间的交换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的目的,而在权属意义上的停车位是一个固定的独立空间,有具体的界线范围,包括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方面的要求,两者有较大程度上的区别。


  目前,在我国《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均未直接涉及机械车位的归属及性质,因此,各地在司法实践中持保守态度。我们结合机械车位与一般固定车位的特点,分析两者的异同,进而对机械车位的性质进行初步探析。


一、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下的停车位归属原理分析

1、严禁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分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地产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的规定。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则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二级房地产市场中,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这意味着,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


2、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取得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取得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另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确权依据。?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国家机关依法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才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财产权利人取得《房地产证》,确认其所有权。


3、关于商品房建筑容积率

商品房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根据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分离的原则,拥有土地使用权,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如果要取得独立产权,就必须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否则,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房地产权利就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


综合以上三方面的内容可知,根据现行房地产法律,只有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分摊的停车位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产权归属具有房地产凭证的业主;反之不单独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其产权未进入流通领域,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二、机械车位归属分析

(一)机械车位的特点分析

1、机械车位无法单独登记产权

对于机械车位来说,由于其在同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中共存5-6个共同车位(规格可能有所差异),6个共同车位形成了一个整体。而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之规定,能够进行登记的不动产必须产权清晰、范围明确,因此,每一个单独的机械车位无法单独出售并进行不动产登记。


2、机械车位依赖于后续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机械停车位中的相关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保养与维护,而机械车位在运行过程中的人员运行成本、特种设备保养成本的支出是其相比于固定车位的重要区别之一。机械车位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维护成本。


(二)机械车位的归属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原理,未计入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和公摊面积的机械车位不应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而应当归属开发商所有。


具体来说,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物权法》的该条约定其实有一个大的逻辑背景,即该停车位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在商品出售时已计算容积率,或纳入公摊面积。对于未纳入商品房整体容积率或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停车位,无论是机械车位、地表车位还是固定车位,不应当适用上述条款。对于停车位的归属,首先应当是属于开发商的,业主以合同的方式向开发商购买车位,而不是当然的从开发商处取得的车位,这同时也表明,车位实际上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


三、机械车位归属实务中的处理思路

由于目前我国未对机械车位,由于是未计入容积率的机械车位的归属进行明文约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其本质上的归属问题避而不谈。实践中,存在以下的处理思路:


方式一:未计入容积率的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完全由开发商负责整体维护保养,采用出租车位的方式实现收益,拥有整体独立产权;计入容积率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某个业主单独购买整体车位,业委会负责机械车位的维护与保养,采用出租的方式实现收益,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方式二:按按组拥有产权,按单个机械或单组的方式销售停车位,按组确权,机械组内各车位业主之间共同享有产权,形成按份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