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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时间:2018/11/12 8:39:48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环城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环城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阎良中心区;
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
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边界如附图1和附图2。

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为配建标准下限,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指标。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4《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若设置其它车型的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须按表2所列的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车停车位数。微型车泊位数占配建总泊位数(不含特殊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

2.5大中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普通住宅配建标准。
    2.6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项目配建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7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子母车位尺寸均应符合标准,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折算后数量不得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10%。
    2.8商品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5%;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0%;综合型商业及商务办公类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超过15%。
    2.9住宅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08个访客车位,供来访人员临时使用,访客车位应集中设置,且有明显标识。
    2.10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项目地下车库首层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11住宅类项目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不应超过30%;商业、办公、医疗类项目配建机械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比例,一类地区不得超过50%,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不得超过40%,四类地区不得超过30%。
    2.12现状已运营及建设规划已通过审批的轨道交通线路,站点控制线向外300米范围内的办公和商业类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按下表进行浮动。

2.13配建有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且公交首末站、公交枢纽规模满足《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规定的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可进行10%的折减。
    2.14利用自有土地提供临街公共自行车车位的项目,且车位数不小于25辆(每个自行车位按1.5平米计),可以按照1∶10的比例对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折减,住宅类项目折减后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小于原标准的30%,其他类别项目不得小于原标准的20%。
    2.15工业类项目配建指标仅为小型车车位,其生产用车车位在建筑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根据业态、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核定。
    2.16超高层建筑的配建标准按附表4确定,其避难层和设备层面积不配建停车位。
    2.17本标准未涵盖的业态,其配建标准按同类用地性质所在大类的最高配建标准取值。
    2.18新能源车位的设置要求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3.1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3.2地面停车率指地面停车泊位与总泊位之比。
    3.3轨道交通站点控制线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线规划》确定。
    3.4子母车位是指前车驶出后,后车方能驶出的一对车位。
    3.5本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情况每3到5年进行一次修订。
    3.6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