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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停车政策汇总

时间:2018/10/29 14:19:05

新规一:《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8),2018年10月1日实施

        条例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简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审批程序。条例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新规二:《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规〔2018〕82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被救援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超限超载货物卸驳载停车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景区、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配套停车和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场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规三:《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锡价规〔2018〕83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

        收费标准明确了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无锡市区机动车停放共划分为三类区域,其中在一类区,道路泊位收费首小时内3元/半小时,首小时外4元/半小时;政府性投资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小时内6元,2小时外3元/小时;医院4小时以内5元/辆.次,4小时以外每小时1元/辆.次。在城市综合体或商业繁华区域,进入政府性投资道路与非道路、社会事业性单位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新规四:《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荆政发〔2018〕24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城管部门为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停车场登记备案、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管理平台建设;负责建立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库,指导管理停车设施服务行业。


新规五:《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18),2018年10月1日实施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会同规划、发改、国土资源、交通、市政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停车场供地计划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并负责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新规六:《(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医院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津发改 价费〔2018〕611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

        通知明确所有公立医院停放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的实行免费。三级甲等医院、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医院收费标准为:6时(含6时)至20时(不含20时)每半小时1元;20时(含20时)至6时(不含6时)每小时0.5元。市内六区以外的医院,6时(含6时)至20时(不含20时)每半小时0.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20时(含20时)至6时(不含6时)每小时0.5元。

新规七:《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8),2018年10月1日实施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场所、道路等市政公共资源停车的有偿使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占用人行道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的其他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新规八:《(广西)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11号),2018年9月21日实施
新规九:《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地下停车场智慧共享工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6号),2018年9月7日实施
新规十:《(黄山)关于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临时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2018),2018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