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细化。条例规定,主城区5000㎡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安装机械立体停车设施;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逐步撤销;鼓励单位和个人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位。
主城区5000㎡以下的地块
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老旧小区安装立体停车设施
为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条例规定,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鼓励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六类区域禁止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车行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火栓周边30米范围内;
(五)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30米范围内;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政府全额投资的路内车位
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6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