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5年国家部委密集颁布13项停车政策后,为推进这些政策的实施,2016年,又颁布了相关政策,国家层面的停车政策体系日趋完善。与此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各省新版停车收费政策也在2016年陆续颁布实施,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成为此次修订停车收费政策的重点。
2016年,全国共有151项各类停车政策发布实施,其中包括5项国家政策,31项省级政策,115项地市级政策。地方政策中,福建发布的停车政策数量最多,为15项,江苏、山东、广西次之,均为9项
151项政策涵盖停车收费政策、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场建设鼓励优惠政策、停车场用地政策等多个方面。其中,停车收费政策最多,共58项,占比38.4%。其次为停车场建设鼓励优惠政策,共 21项,占比13.9%。可以看出各地重点从停车收费市场化、制定停车设施建设鼓励措施等方面,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国家政策:近期力推停车场建设
2016年,国家部委出台的停车政策主要有: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明确了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加快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细则、完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推广采用PPP模式建设停车场、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等20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指导单位和完成时间,20项工作最晚在2017年12月前完成。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2016年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争取2016年内完成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杭州、深圳6个城市率先于2016年上半年出台。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部门2016年内完成本区域的停车设施普查计划。3个停车信息平台试点城市北京、上海、杭州在2016年内完成数据平台建设。
●2016年8月,住建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土地的分层出让政策,确定了停车场的产权以及所有权、使用权的抵押问题,明确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条件。
省级收费政策加速落地
按照国家部委的政策精神,2016年,北京、重庆、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吉林、安徽、福建、江西、云南等11个省/直辖市相继颁布了新版省级停车收费政策,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定价范围、推行差别化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健全配套监管措施等多个方面。(11个省级收费政策的详细对比列表见2017年第1期《城市停车》)
在国家三部委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2015)中,明确停车收费分为两类: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31个省/直辖市的地方定价目录已于2016年1月前全部确定,大多数地方定价目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范围,被描述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共(益)性停车场”,范围含义较为笼统。具体的停车设施范围,出现在新修订的停车收费政策中。
2016年已颁布的11个省/直辖市新版停车收费政策,除陕西省外,均对“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做了详细列举。通过对比,“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②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③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换乘等交通枢纽停车场;
④医疗、文化、教育、体育、景区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我们发现,这些省级停车收费政策中,虽然列举的每类停车设施在进一步理解后都可归为“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但使用的名词五花八门。作为一项政策性文件,关键内容的名词定义过于多样化,容易给停车设施经营者和收费政策执行部门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北京是政府定价范围最少的城市,明确规定只有驻车换乘和占道停车属于政府定价,而且也是唯一一个定价目录与收费政策基本一致的城市。
此外,11个省级收费政策中,属于定价目录范围的“自然垄断”和“公益性”停车设施,并没有全部实行政府定价,有6个省规定其中的部分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样的分类,使停车收费政策看起来过于复杂,不容易理解,也不便于操作。
重庆则更是规定“由于目前市场竞争尚不充分,协商议价条件尚不具备,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和主城区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所等配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放开”。
目前基本达成共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类别包括:
①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其他地方政策陆续颁布
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的文件精神,各地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政策。2016年,有7项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地方政策颁布实施,包括上海、福建2项省级政策和西安、厦门、太原、银川、南昌5项市级政策,内容涉及加快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加强公共用地保障、创新投融资模式、简化行政审批、推进停车信息化建设等多个方面,与七部委《指导意见》相对应。
按照国家发改委《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2016)的文件精神,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应的要点与分工。2016年,有8项关于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与分工的地方政策颁布实施,包括天津、江西2个省级政策,以及东莞、延安、铜仁、焦作、开封、鹤岗6个地市级政策,内容包括明确各地市、辖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及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最晚在2017年12月前完成。
福建省、兰州市、沈阳市就简化停车设施建设审批出台了相关政策,内容涉及立体机械停车设施、单独选址新建的停车场等停车设施的审批流程。其中,福建省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安装、改造、修理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沈阳市明确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大连市和沈阳市就停车场建设用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内容涉及规范停车场建设用地供应、落实停车位权属登记工作等。
从2016年颁布实施的停车政策中,我们发现,由中央到地方,停车政策体系都处在一个逐步完善的阶段。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已经成为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共识。
(作者:中国停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