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市政办发〔2018〕109号),2018年11月1日实施
优惠政策对机械式停车库的资金补助标准,由高到低分別为:地下井筒(垂直升降)类和采用AGV机器人搬运技术的停车库30000元/泊位;地下巷道雄垛、平面移动类20000元/泊位;地上垂直升降、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循环类机械停车库7000元/泊位;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类机械停车库4000元泊位;土建自走式独立停车楼,地上地下均为20000元/泊位;钢结构自走式停车楼7000元/泊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可以整体转让、出租、抵押,但不能改变公共使用性质,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此外,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地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场(升降横移、简易升降等类除外),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20%的附属配套面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2018年11月1日实施
规定明确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库。停车配建指标分为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主城间距区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每百平米配建不能低于0.5车位,90-15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低于0.7车位县级以上政务中心不低于2.5车位,商务办公每百平米最低配建0.8车位,综合医院每百平米最低配建1.0车位
《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8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政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
《(盐城)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政策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49号),2018年11月1日实施
通知明确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组、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酒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酒发改商价〔2018〕872号)
《(苏州)关于新能源汽车和残疾人驾驶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价服字〔2018〕119号),2018年11月1日实施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2018版》(台政办发〔2018〕58号),2018年10月1日实施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我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株发改发〔2018〕190号),2018年11月10日实施
《(湖州)关于长兴县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实行差别化收取停车服务费的通知》,2018年1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