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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2018/9/17 10:18:33 阅读:4784
2018年8月—9月,首批实施的停车政策
北京市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2018),2018年8月9日实施
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要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新建的停车场和按照计划应当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
深圳市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8〕879号),2018年9月1日实施
通知明确收费标准实行就诊车辆和非就诊车辆差别化收费。规定高峰时段(7:30-19:30)的最高收费标准为:就诊人员车辆10元/辆.次;非就诊人员车辆第一小时内15元/辆,超过部分每半小时3元/辆。
非高峰时段(19:30至次日7:30)最高收费标准为就诊人员车辆5元/辆.次;非就诊人员车辆10元/辆.次。就诊人员车辆跨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停放不超过12小时的,最高收费10元/辆.次。超过12小时的,按正常跨段计费标准收费。免费时间为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海口市
《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海发改物价〔2018〕120号),2018年7月26日实施
细则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包含:1.社会资本(除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
的停车设施;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潍坊市
《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潍发改物价〔2018〕84号),2018年8月1日实施。
德州市
《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德价发〔2018〕150号),2018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