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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制定出台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6/12/4 9:28:32 阅读:4025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区机动车数量与日剧增,停车压力明显增大,“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维护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宿迁市物价局联合公安局、城管局制定出台了《宿迁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市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就适用范围、部门责任划分、停车收费定价形式、定价原则、收费分区、计费方式、免费情形、明码标价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地上高于地下、昼间高于夜间、节假日高于平时、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化收费政策,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引导机动车向室内、路外、非中心区域分流,遏制长期占用车位的“僵尸车”现象,缓解市区中心区域停车压力。



    关于明确市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宿价费〔2016〕117号


    各区物价(经济发展)局、宿豫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分局,市区各有关停车场:


    为缓解市区中心区域交通和停车压力,通过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向路外、室内和非中心区域分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宿迁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宿迁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停车场设置、停车需求等实际状况,我们制定了市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场,按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对应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每次时限为12小时,超过12小时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车辆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30分钟以内,进入其他停车场20分钟以内(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免费。


    二、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在机动车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场30分钟以后开始计费,进入其他停车场20分钟以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计费尾数四舍五入;道路停车泊位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小型车(蓝牌照)每辆30元,大型车(黄牌照)每辆50元。其他停车场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小型车(蓝牌照)每辆15元,大型车(黄牌照)每辆30元。


    三、绿牌照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暂按黄牌照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四、国家机关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计次收费标准执行(依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由查封、扣押机关承担停车服务费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不高于政府定价标准范围内确定。


    六、进一步厘清停车服务收费监管职责和权限,除按照隶属关系应由市物价局管理的停车场收费外,市区其他停车场收费由所在地区级价格部门负责管理。


    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不执行免费停放时限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物价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