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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6/23 10:48:52 阅读:3420



    市政办发〔2014〕37号

     

    为进一步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依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城六区、各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适用本意见。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以及市辖县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相对独立的各种形式路外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机械停车库以及平面停车场四种基本形式,不含道路红线内临时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以及其它以房地产开发形式一次性出售停车位的停车场。

    二、审批流程

    (一)市级审批项目(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100个车位以上的机械停车库)。

    立项: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由所在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报市建委;市建委在征得市规划局对项目用地的确认意见后,列入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执行计划并抄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国土局、市文物局,市、区发改部门按规定予以立项。其中,在既有小区、医院、商业、办公等已出让用地上插建、增建的机械式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年度执行计划等同立项,执行计划抄送同级发改部门。

    规划:建设单位拿到规划设计条件,开展综合方案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绿化、管线等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以及对交通、环境、四邻影响的评估说明和消防、人防、配套设施设计等。由市建委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综合方案进行并联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有关部门执行。市规划局依据会议纪要意见,审核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用地:以土地出让方式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机械停车库,涉及到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在既有小区、医院、商业、办公等已出让用地上进行插建、增建的机械停车库,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即可。

    施工: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消防施工图专项审核、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机械车库安装由生产厂家或具有车库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有关要求执行,开工前应在市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竣工: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市建委再组织规划、消防、人防、园林、市政、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综合验收,建设单位持综合验收备案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中,机械车库在建设单位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表以及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出具的安装检验报告后,到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区级审批项目。

    1.设计车位在100个(含100个)以下的小型机械立体停车库由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区规划、国土部门并在市建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对既有居住区机械停车库建设,在土地权属清晰、住户或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提出新建项目申请,报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经初审同意,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开展方案设计和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投资单位、规划及土地利用情况,实施计划、车库设备商信用档案等内容。设计方案经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通过后,与实施方案一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报市建委备案实施。

    对单位自有用地机械停车库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建设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备案实施。

    机械车库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有关要求执行。竣工后,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表以及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出具的安装检验报告后,到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利用闲置空地设置的平面停车场,建设单位提出场地车位设计方案报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平面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必须按林荫停车场的标准建设。

    三、配套政策

    (一)土地供应。

    对非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地。利用地下空间独立开发的营利性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下空间市场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建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二)商业补偿。

    凡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地上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场项目,根据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因素综合测算后,经市建委审核,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4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到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面积的1/3。

    若建筑层高满足设计要求加建机械车位的,在计算配套面积时,机械车位面积可按单层面积的50%折算。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设置广告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三)经营权。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引进资金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年限由合作双方商定,涉及到国有资产必须经专业评估后确定。

    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年限按照土地的使用年限和项目设计的使用年限确定。

    (四)容积率。

    已建成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增建的机械式公共停车库,在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前提下,不计入建筑密度,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停车库用地与原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办理,不再进行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确认。

    (五)规费减免。

    机械式公共停车库,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资金补助。

    已建成小区在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增建的公共停车场,参照现有公共停车场补助标准执行。林荫停车场按照800元/泊位的标准予以补助,钢结构车库参照塔库式机械停车库补助标准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鼓励多元化投资。

    新建广场、绿地、道路、学校操场具备条件的应同步建设公共停车场,按照现行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若因位置、成本等客观因素未能吸引社会投资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政府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投资或通过融资、招商等形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现行优惠政策,可由城建资金直接予以补助。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公共停车场的监管责任,对违章建设、擅自停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公共停车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所有机械立体车库在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前,应征求消防部门意见,确保车库满足防火安全的要求。车库建成后,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并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

    (三)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市建委将具备条件的机械车库设备企业纳入西安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未建立信用档案或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西安市停车库建设招投标,所建项目不得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和享受优惠政策。